本報訊 (記者崔文宇北京報道)本報曾報道過的河南民權神舟葡萄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神舟)訴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茅臺)侵犯其第520013號“神舟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日前有了最新進展。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貴州茅臺生產(chǎn)、銷售帶有“神舟及圖”標志的白酒構(gòu)成對河南神舟第520013號注冊商標的侵犯,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并登報致歉。
據(jù)介紹,貴州茅臺方面“神舟”品牌系其與北京一家名為北京神舟超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神舟)聯(lián)合運營的一款白酒產(chǎn)品品牌。該北京公司曾受讓取得一件第33類商品上的“神舟”文字商標,該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飲料。針對該商標,河南神舟亦于2007年2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以注冊不當為由提出商標爭議申請。2009年年末,商評委裁定該“神舟”文字商標應予撤銷。其后,北京神舟就該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4月1日,該案進行了首次開庭審理。
本報將對該事件相關進展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