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件中網購收貨地是否為侵權行為地的評析
——兼評東方絲路與以拓公司和索酷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
該案代理律師:李日彪
在專利、商標、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合同糾紛等方面有豐富訴訟經驗。業(yè)務范圍包括為客戶提供詳盡的法律咨詢和建議,在品牌戰(zhàn)略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侵權風險分析、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企業(yè)勞動爭議解決、合同糾紛等方面的專業(yè)法律服務。提供法律服務單位包括但不限于騰訊科技、華強集團、京基集團、康佳集團、迅雷網絡、神舟電腦、宇龍通信、飛亞達、建大輪胎、陽光酒店、喜之郎集團等企業(yè)。其代理的可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入選為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會2015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裁定摘要
案號 |
(2017)粵民轄終41號 |
案由 |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
裁定法院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上訴人(原審被告) |
寧波市江東索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qū)以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
東方絲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裁定要點 |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系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因從買受人下單購買到出賣人發(fā)貨再到買受人收貨,均為一個完整買賣行為的組成部分,故買受人收貨地可認定為銷售地之一,屬于專利侵權訴訟當中的被訴侵權行為地,可以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
筆者小評:
在信息網絡化的環(huán)境下,線上支付、線下交付的銷售方式延遲了銷售行為的完成時間,延伸了實施銷售行為的地域范圍,這種銷售方式使得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上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網購收貨地為銷售地之一,應為侵權行為結果發(fā)生地,收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二,網購收貨地可由買家隨意指定,若將收貨地視為侵權行為結果發(fā)生地,那將導致管轄連接點地隨意化,不應視為管轄連接點,收貨地法院不享有管轄權。
從一般網購消費者和電商的角度分析,整個交易過程應該是:消費者下單→電商發(fā)貨→消費者收到貨物。因此,收貨地應該為整個交易行為的延伸地,可視為銷售地之一。原告為證明被告涉嫌侵犯其外觀專利權,通過網購方式購買了涉嫌侵權產品,郵寄至廣東省深圳市并簽收,廣東省深圳市應視為銷售地之一,也是被告所在地。本案為侵害外觀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14年修正)》第五條第二款“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的規(guī)定,廣東省深圳市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之一,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告享有選擇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綜上所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
在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中,權利人為了減少差旅費常會采用網購方式將涉嫌侵權產品郵寄至住所地制造連接點,在收貨地起訴涉嫌侵權人。因為沒有明文的規(guī)定,自由裁量的空間大,各地法院的觀點不同,即使同一法院中不同的法官觀點也會不同。筆者認為,在信息網絡化的大背景下,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權的行使也應該跟上時代的發(fā)展。如果僅將網購收獲地視為侵權行為結果地,管轄連接點的人為制造空間確實較大,但不能因此而全盤否定,可通過增加適用的條件來限制其隨意性。原告的住所地是確定的,客觀上也限制了權利人選擇管轄法院的隨意性,若能增加“被訴侵權產品網購收獲地與原告住所地需一致”的限制條件,客觀上可以起到規(guī)避上述弊端效果。
時代的發(fā)展在推動著法律的完善進程,期待知識產權案件中地域管轄規(guī)定的進一步完善。
維權中心:郭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