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艾美特電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美特公司”)專注于空氣質量改良類家用電器產品,主要生產電風扇、電暖器、空氣凈化器、加濕機、除濕機等健康小家電。艾美特公司在全類上擁有“艾美特”系列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的專用權。夏玉成于2012年05月21 日在第11類過濾器、電暖器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風美特”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該商標于2013年09月14日被核準注冊。艾美特公司特委托精英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引證商標在國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艾美特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后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案例點評:
艾美特公司主要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僅支持了《商標法》第三十條并未適用第三十二條。商評委認為引證商標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就已無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必要,且“風美特”和“艾美特”并非完全相同,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艾美特”商號知名度已達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熱地毯等商品所屬行業(yè)。因此,認定為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需符合:1、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早于系爭商標注冊申請日;2、該商號在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所屬行業(yè)具有一定知名度;3、系爭商標與該商號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相關法條:
《商標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