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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引訴訟 “吉城”一審敗走“古城”

發(fā)布時間:2014年03月05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908 次

新疆,充滿民族特色的自然風光和地理文化令人神往。古往今來,這片土地孕育了豐富的物產,也誕生了一批具有西域特色的知名品牌。近日,當?shù)貎杉野拙破髽I(yè)因為商標問題對簿公堂,商標糾紛的主角之一,正是在新疆家喻戶曉的白酒品牌“古城”,而被“古城”推上被告席的,是與其商標有一字之差的“吉城”。

因認為五家渠駝域酒廠(下稱駝域酒廠)生產的“吉城”白酒侵害了其持有的“古城”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新疆第一窖古城酒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新疆古城公司)將駝域酒廠業(yè)主田軍及銷售商徐波訴至法院。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烏魯木齊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田軍停止侵權,并賠償新疆古城公司30萬元。

一字之差引發(fā)訴訟

本案原告新疆古城公司是新疆知名的白酒生產廠家,該公司位于天山北麓、準噶爾東南緣“新疆第一窖”之發(fā)源地——奇臺縣。自上世紀60年代,由該公司生產的“古城”系列白酒便開始在新疆地區(qū)內生產銷售。

本案被告駝域酒廠同樣位于新疆境內,在其官方網站的企業(yè)簡介中載明:“五家渠駝域酒廠地處首府烏魯木齊以北30公里的軍墾新城五家渠市工業(yè)園區(qū)規(guī)劃路,始建于1958年,采用傳統(tǒng)的釀酒工藝與現(xiàn)代先進的釀酒技術相結合,釀造風格獨到、各具特色的優(yōu)質原酒和各類調味酒?!?/span>

在發(fā)現(xiàn)駝域酒廠生產“吉城”酒產品后,新疆古城公司將其訴至烏魯木齊中院。

新疆古城公司訴稱,其系專業(yè)白酒生產廠家,先后在白酒產品上申請并取得了“古城”系列注冊商標。駝域酒廠注冊成立于2004年,其在酒盒上故意忽視其自有商標圖形,將“吉”字變形寫為“古”字,模仿“古城”白酒的包裝裝潢,該行為系對新疆古城酒廠商標專用權及知名產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惡意侵權,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同時,新疆古城公司認為,另一被告徐波經營的烏魯木齊縣安寧區(qū)迎賓商店系專為駝域酒廠銷售產品的部門,二被告的行為均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jù)此,新疆古城公司請求法庭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55°吉城原漿”“52°吉城金窖”兩種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商品的行為,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駝域酒廠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該廠生產的白酒上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冊商標‘吉城’,故原告訴我廠侵犯其商標權不成立?!碧镘姷拇砺蓭熢诜ㄍド戏裾J了新疆古城公司的侵權指控。該代理律師認為,兩款涉案產品“55°吉城原漿”和“52°吉城金窖”產品名稱中的“金窖”和“原漿”并非通用名稱,故其可以合理使用。同時,其指出,根據(j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在新疆區(qū)域內生產并在區(qū)內銷售的產品的名稱、說明書等,都應當同時使用規(guī)范的少數(shù)民族文字和漢字。在駝域酒廠產品包裝上維吾爾族文字也明確標示為“吉城”而非“古城”,故原告指控田軍侵犯其商標權不成立。同時,田軍一方還指出,新疆古城公司生產的酒類商品的外包裝上未有維吾爾族文字標識,應屬于違法包裝產品。綜上,田軍認為,新疆古城公司對其提出的侵權指控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定侵權

記者通過查詢中國商標網了解到,目前新疆古城公司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193件商標注冊申請,其中包括“古城”“古城第一窖”“古城老窖”“古城金窖”等。田軍共向商標局提交了17件商標注冊申請,包括涉案的第5143626號“駝域”商標、第7924603號“駝域吉城”文字商標、第8915596號“吉城jicheng”組合商標等,其中“吉城”文字商標由田軍于2012523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酒精飲料、米酒、燒酒等商品上,并于20138月核準注冊,目前處于異議待審階段。

烏魯木齊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新疆古城公司系多件“古城”商標持有人,“古城”牌白酒系上世紀60年代開始在新疆區(qū)域內生產銷售的白酒類產品。

本案中,對比被告被訴侵權產品和新疆古城公司涉案產品的包裝、裝潢,在外包裝盒底色、圖案顏色、字體藝術形式及主視圖排列位置上均相同或相似,尤其是被告利用 “吉城”兩個漢字的藝術字體變形結構與“古城”兩個漢字的相似,造成非經仔細辨別難以對二者進行區(qū)分的效果。對一般消費者而言,二者包裝裝潢的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相似,足以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造成混淆。因此被告在其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新疆古城公司知名商品相似的包裝、裝潢,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對本案作出以上一審判決。據(jù)悉,一審判決后,田軍不服判決,已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本報將繼續(xù)關注該案進展。(記者         程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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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規(guī)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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