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洋快餐巨頭“麥當勞”與中國本土快餐企業(yè)“麥肯基”的不期而遇,導致了一場備受業(yè)界關注的商標糾紛。在歷經商標異議、異議復審程序后,日前該糾紛引發(fā)的行政訴訟一審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認定廣州麥肯基飲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麥肯基)法定代表人何樂朝申請注冊的第38041030號“麥肯基MCConKEY”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與麥當勞公司引證的“麥當勞”、“McDonald’s”系列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的異議復審裁定。
該案源于2003年12月,自然人何樂朝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38041030號“麥肯基MCConKEY”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咖啡館、快餐館、餐廳等服務上。2007年12月,該商標經初步審定并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內麥當勞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由此,雙方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爭執(zhí)不斷。
關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商標局裁定認為兩者未構成近似商標,并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隨后,麥當勞公司于2010年12月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稱其“McDonald’s”等“Mc”系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經在中國和世界多個國家成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且是對其引證的在先馳名商標的明顯復制,何樂朝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核準注冊。
據(jù)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2]第09153號關于第3841030號“麥肯基MCConKEY”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顯示,麥當勞公司提交的其“McDonald’s”及“麥當勞”標識在中國的實際使用圖片、互聯(lián)網(wǎng)有關該公司的報道等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在中國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區(qū)別,即便使用在類似服務上也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此兩者并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麥當勞公司隨即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餐館等服務上,而何樂朝作為一名自然人,麥當勞公司懷疑其沒有資質生產相關產品或提供相應服務;被異議商標是對其引證的在先馳名商標“McDonald’s”等“Mc”系列商標的明顯復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兩者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被異議商標不應被核準注冊。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含英文“McDonald’s”、中文“麥當勞”或圖形部分在構成要素、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區(qū)別,且將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并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兩者未構成近似商標。據(jù)此,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該案被訴裁定。據(jù)麥當勞公司該案代理律師透露,該公司未就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記者了解到,麥肯基為一家中西組合的特色飲食企業(yè),創(chuàng)辦于二十世紀90年代,經過10余年的發(fā)展,該公司現(xiàn)有多家直營店,加盟店分布在廣東、湖北、遼寧、山東、山西、浙江等地,何樂朝為麥肯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wǎng)查詢獲悉,何樂朝自2003年開始申請注冊“麥肯基MCConKEY”商標;同時,其還在第16類、第21類、第41類、第42類等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相關的麥肯基商標,且均已獲準注冊。
“麥當勞”阻擊“麥肯基”未果
發(fā)布時間:2013年02月04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3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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