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與三星的專利戰(zhàn)硝煙尚未散盡,摩托羅拉又與蘋果展開了一場捉對廝殺。日前,歐盟委員會就摩托羅拉移動公司和蘋果公司的專利糾紛做出初步裁定,駁回了摩托羅拉公司基于所持有的移動電話“標準核心專利”而提出的禁止蘋果公司在德國市場銷售手機的請求。
歐盟委員會在發(fā)布的一份書面聲明中解釋稱,“摩托羅拉移動公司的此項舉動是濫用其在某些專利上的統(tǒng)治地位,而這是歐盟反壟斷法規(guī)所禁止的。”
聲明還指出,雖然要求禁售可能是解決專利侵權的一種方法,但是當這種專利涉及到“標準核心專利”,以及潛在的專利授權請求者愿意遵守“公平、合理、不帶歧視性”(FRAND)的授權條款時,這種做法就有濫用專利權之嫌。在擁有“標準核心專利”的情況下,專利權人不應該尋求禁售,因為這樣會使專利授權請求者處于不公正的境地,而且這種對專利權的濫用還有可能傷害消費者。
歐盟委員會一位官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保護知識產權是創(chuàng)新與增長的基石。但是,公平的競爭也同等重要。我認為企業(yè)應該將時間花在創(chuàng)新與產品競爭上,而不是濫用知識產權以阻礙競爭者,從而破壞創(chuàng)新與消費者的選擇”。
事實上,這已不是摩托羅拉公司第一次在提出禁售請求上受挫。今年4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駁回了摩托羅拉在美國請求禁售蘋果產品的請求。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對歐盟委員會的判決結果作了分析。他認為,歐盟委員會駁回摩托羅拉禁令請求的直接起因是:摩托羅拉賴以申請禁令的是相關標準專利,摩托羅拉在涉案專利列入技術標準時已承諾適用“公平、合理、不帶歧視性”的FRAND原則,非歧視地許可所有提出許可請求的相關廠商使用這些標準專利。此外,蘋果公司已愿意遵循FRAND原則公平獲取摩托羅拉的相應專利許可。
“鑒于摩托羅拉在之前已就上述‘標準核心專利’承諾過適用FRAND原則,再加上蘋果公司也已表明愿意遵循FRAND原則支付專利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摩托羅拉繼續(xù)提出禁令請求,明顯違反了FRAND原則,就勢必受到FRAND原則的約束,摩托羅拉的舉動和選擇顯然是不明智的,涉嫌濫用專利權。”陶鑫良說。
據(jù)了解,所謂FRAND原則,即由國際標準組織提出的“公平、合理、不帶歧視性原則”,公平是要求占有主導地位的公司不能在相關市場上利用知識產權許可限制競爭;合理是指對使用者收取相同的費用;無歧視是指無論被許可人是誰,基本的許可條件應該相同。該原則的目的就是要求標準專利權人對任何請求其標準專利許可的請求者給予不帶歧視地開放性的授權許可,防止和制止標準專利權人標準專利及其技術標準的雙重壟斷地位,向相關競爭者提供帶歧視性的授權許可或帶歧視性的拒絕許可,濫用標準專利權,造成不公平、不合理且?guī)н`法壟斷性的不正當競爭。
事實上,隨著近年來手機終端智能化技術的迅猛發(fā)展,蘋果、三星等在智能手機領域獨占鰲頭。與此同時,諾基亞、摩托羅拉等傳統(tǒng)手機品牌則折戟沉沙,市場占有率大幅銳減。為了扭轉這一頹勢,傳統(tǒng)手機品牌一方面加大技術投入,另一方面依靠已有的專利,向蘋果、三星等發(fā)起專利訴訟,試圖通過禁售方式達到打壓競爭對手的目的。而摩托羅拉與蘋果的專利糾紛更是由來已久。
2011年11月,摩托羅拉在德國曼海姆地區(qū)法院贏得了一場針對蘋果的專利訴訟,法庭針對蘋果iPhone和iPad發(fā)出禁止其在德國市場銷售的禁令。該案涉及的摩托羅拉的專利是“分組射頻系統(tǒng)移動傳輸過程中倒計時功能的一種實現(xiàn)方法”,而這件專利在GPRS標準中是必需的。蘋果公司對這一判決結果表示不滿,很快向德國卡爾斯魯厄高等地區(qū)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2月,地區(qū)法院做出裁定,摩托羅拉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對蘋果iPhone和iPad暫時在德國禁止銷售,其禁止相關產品銷售的要求違反了反壟斷義務。
有關專家表示,遵循FRAND原則并不意味著阻止他人使用專利,它所鼓勵的是向所有市場新進者開放專利,同時保障專利持有人獲得公平的回報。通過禁售對方產品來實現(xiàn)遏制競爭對手的目的并不是最佳選擇。專利是用來創(chuàng)造價值的,而不是阻礙對手進入市場的工具,通過專利授權許可,才能最大程度發(fā)揮專利的價值,促進社會的進步。
摩托羅拉濫用專利權?
發(fā)布時間:2013年05月15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3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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