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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庭之友

發(fā)布時間:2013年01月31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189 次

法庭之友(A friend of the court)在美國的知識產權審判中出現(xiàn)頻率非常高,特別是在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幾乎大多數(shù)案件有法庭之友介入,更為重要的是,每個案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通常都有十幾份之多。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博客上,會詳細地羅列就每個案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的份數(shù)及意見全文,越受人關注的案件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越多,這也是為什么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法庭之友參與最多,因為只要是美國最高法院同意受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到普遍性的法律解釋或者適用問題,一旦作出判決形成先例,將對相關領域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法庭之友意見的重要作用

  例如,在上一次文章中提到的威利父子集團訴蘇巴普·基爾特桑案中,從201215日到同年101日,美國最高法院共收到法庭之友意見書28份。而在兩年前類似的歐米茄訴好市多案中,只提交了18份法庭之友意見書。由于案件涉及問題類似,一直關注此類問題的相關公司每次都會出具法庭之友意見書,如eBay公司。從一定意義上說,能提交法庭之友意見已經是一件很受人關注的事情了。如克瑞頓大學(Creighton University)講授專利法的Suite教授就很高興地將他為一個案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發(fā)給所有同學。

  法庭之友,拉丁語為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不是訴訟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或者支持訴訟一方當事人,或者完全中立,以意見書的方式向法庭陳述觀點,以期達成影響案件判決、解釋法律、甚至是影響公共政策的目的。如在著名的Viacom International, Inc. v. YouTube, Inc.一案中,提交審理此案的美國第二巡回區(qū)上訴法院的28份法庭之友意見中,13份支持YouTube公司,12份支持Viacom公司,3份為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中立意見。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的通常是與案件有相同利益關系的產業(yè)集團、行業(yè)聯(lián)盟或者協(xié)會、大學教授。如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中,支持MercExchange的法庭之友有美國律師協(xié)會、一些相關發(fā)明人、美國生物產業(yè)組織及通用電器、3M等公司;支持eBay的法庭之友則包括美國商業(yè)軟件聯(lián)盟、雅虎公司、美國計算機與通訊產業(yè)聯(lián)盟、美國創(chuàng)新者聯(lián)盟等,分別代表支持禁令與不支持禁令的觀點。一些中立的協(xié)會是提交法庭之友意見的中堅力量,如美國國際商標協(xié)會如(簡稱INTA,即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根據其網站顯示,其從2000年至2012年,每年都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數(shù)量分別是:5份(2000年)、4份(2001年)、6份(2002年)、7份(2003年)、3份(2004年)、5份(2005年)、2份(2006年)、6份(2007年)、1份(2008年)、3份(2009年)、7份(2010年)、6份(2011年)、2份(2012年),可以說,這些年來比較有影響的案件其均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真正親自見證與參與了美國商標司法的發(fā)展歷史。

  法庭之友制度的借鑒意義

  法庭之友制度的存在對知識產權審判民主及司法透明具有重大意義。有了法庭之友,審判過程不再是一個封閉的系統(tǒng),法官可以全面地聽取來自各方面的聲音,以盡可能地使判決既符合產業(yè)發(fā)展需求,又與法律規(guī)則精神一致,達到真正的利益平衡??梢哉f,正是因為有法庭之友,美國最高法院所審理的每一起知識產權案件才能成為指導各級法院的相關司法活動的先例。

  反觀我國的知識產權審判,受制于現(xiàn)在訴訟機制,當事人之外的人并沒有正當?shù)穆窂接绊懛ㄔ簩徟?,且受如今所謂司法獨立口號之影響,越是法院的未決案件,人們越是不方便評論,使得或者是任由法院閉門造車,或者當事人采取非正常方式影響法官,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現(xiàn)在比較流行的專家研討會。這種借一方代理律師之手或者假借某研究中心之名組織各方專家進行的研討,也許各方表達的觀點是客觀的,但使用其的目的卻不能說毫無偏向。特別是當研討變成有償、且活動由有傾向性的人控制,而研討過程或者結論以一個似乎中立的面目呈現(xiàn)的時候。

  事實上,大陸法系法律傳統(tǒng)的國家都沒有法庭之友這一制度,筆者也無意于主張于我國的知識產權審判中增加這樣一個制度,因為法律移植從來就不是只憑熱情與理想就可以實現(xiàn)的是,我們永遠只能在既定的客觀存在下尋找更好的出路。也許筆者更希望的是,知別人所為并努力尋找進步的可能性。(知識產權報 作者 魏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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